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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161)关注《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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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是农业生产链条的源头,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保护和利用好种子,我们的祖国对种子进行了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种子法》,并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2013年、2015年、2021年进行了4次修订,第四次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种子法共从五个方面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1.明确将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2.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能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3.明确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提高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罚款额度,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2021年,农业部门扦取商品名为“成单26”的玉米品种样品,由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玉米品种DNA真实性检测,检验根据结果得出该品种与标注品种不符(检测40个基因位点数,差异7个位点数,结论为不同)。

  经调查:当事人从四川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入成单26玉米种子4000公斤,进购价格18元/公斤,期间退货3800公斤,销售数量200公斤,违法来得到的498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标签的。”之规定,该品种与标签标注品种不符判定为假种子,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8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2021年初,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接到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通报,称江油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水稻种子,并立即组织并且开展排查。江油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库存的散装种子进行执法抽检,检出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54642公斤,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江油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种子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2017年3月21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鲁甸县水磨镇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鲁甸县龙树镇崔xx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宏玉918”和“滇喜9566(F1),据崔xx交待,上述两种玉米种子是在昭阳区李xx的店购进的。

  2017年3月22日,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李xx经营的门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了崔xx所述的杂交玉米种子“宏玉918”五袋;销售“宏玉918”玉米种子收款收据3张;“滇喜9566(F1)”玉米种子发货单2张。

  经查实,当事人推广、销售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宏玉918”共75袋,违法来得到的3000元;“滇喜9566(F1)”共11袋,违法来得到的49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推广、销售上述四种玉米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宏玉918”玉米种子13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490元;2、处以20000元罚款。

  2021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平罗县黄渠桥镇某农资店销售的三个杂交玉米品种均未通过宁夏品种审定,上述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也不包括宁夏。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涉案19袋,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7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种子,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60元,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种子法关于保护农民利益有两处规定:一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二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种子法是如何修订和表述的?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上的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别的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等,分别设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机密罪等多个罪名。

  2019年9月,佳木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农民投诉,称其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龙粳31”水稻种子种植后严重减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查,6户农民在该公司购买了“龙粳31”水稻种子共计24150公斤,购种金额10.42万元,种植培养面积147.65公顷。经佳木斯市某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该公司经营的“龙粳31”水稻种子系假种子,导致稻谷减产54万公斤,造成经济损失140余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伙同其连襟张某金、张某玲夫妇(另案处理)将1万余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通榆县乌兰花镇17户农民。经鉴定:1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78.9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将8450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的玉某(已判决),玉某又将8450斤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科尔沁右翼中旗7户农民。经鉴定:7户农民因种植假“四粒红”花生种子造成的直接损失37.3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伪劣种子的情况下,还销售给他人,使农业生产遭受到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一、基本案情:山东农安县文峰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人冯某找到陈某某帮忙购买水果萝卜种子,陈某某联系了山东省滕州市的翟某某,翟某某告知陈某某水果萝卜种子每斤30 元,而陈某某向冯某谎称水果萝卜种子每斤130元。此后,翟某某将没有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和产品标识的“三无”水果萝卜种子50斤邮寄给冯某后,陈某某收取冯某种子款6500元,除去支付给翟某某1500元种子款,自己从中获利5000元。冯某将水果萝卜种子销售给被害农民,被害人种植后,水果萝卜在田间生长异常、品种各异,无法销售。经鉴定,涉案的水果萝卜种子为假种子;被害人损失共计12.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陈某某、翟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翟某某、冯某明知是伪劣的种子而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翟某某、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今年3月,农业农村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工业与信息化高级院、高检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23年,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一定效果遏制;到2025年,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明显提升,种业自主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种子是“农业芯片”,事关“中国饭碗”。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新修订的《种子法》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提升种子企业竞争力,培养、推广、使用优良品种,维护生产者合法权益,必将使我们的饭碗端得牢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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